议论三十二则(二十一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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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在做官时冒犯法礼、获取不义之财。

随后反驳此误区,强调若子孙有富贵命,即便无分毫遗产也会自然富贵,若无富贵命,再多钱财也会散尽,且不义之财还会带来“悖出”的灾祸。

并以宋代吕文穆(吕蒙正)、范文正(范仲淹)从寒微做到将相、不靠先世遗财为例佐证。

最后总结,认为为子孙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非常糊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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