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百八十四章 税法(6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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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 火耗也归公了,不是火耗的花费算公家的,而是火耗的钱要算在正税里,从地方税提到朝廷。

    结果就是地方百姓交了火耗,还要再给地方衙门再交一份火耗,因为火耗归公了,你交的不是火耗,而是国税。

    交了代役银,还有徭役,就出现后续政策‘士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’。

    都交了代役银,怎么还要当差纳粮呢?

    因为摊丁入亩了,你交的是田税,不是丁银。

    想免除徭役,再交一份县里收的丁银。

    当然为了推行这样给国税增收,使官员担负骂名难以维持运转的事,雍正也有办法,那就是把地方交的火耗、代役银,分出一份,作为当地主官的薪水发下去,也就是养廉银。

    这些政策,刘承宗心理上并不认同,也不认为有效仿的必要,但是有极高的借鉴意义。

    这钱他可以不要,留给地方运行,但必须知道地方收多少,也就是监督的权力,要拿在自己手上。

    “至于你说的旅衙派人持户部票号信物,至府衙支粮,改了,是府衙持户部票号信物,运粮至各军信地。”

    一句话,把支军粮从知府的权力,改为知府的义务。

    说罢,他对张缙彦道:“你回去整理成公文,交到军府衙门,到时候发给户衙,大家一起议出章程,作为今后帅府税法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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