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69章 起诉之后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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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至草菅人命的一种不容姑息的大问题。

由此,原告有理由怀疑,其父有可能不是病死的,而是诊死的。当然,这要调查,但不需要调查的是明摆着的失误特别令人愤慨,这种失误不但是对亡者在天之灵的极大不敬,还是对亡者后人或亲属的自尊心的严重伤害和精神上的沉重打击。

失去了亲人本来就悲伤,被告的这种失误,无异于在亡者后人或亲属的心里伤痕上撒盐,增加新的伤痛。由此原告强烈要求涉事的县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。

乌金山人民法庭受理此案45天后,即通知并传唤原被告双方下周一上午到法院开庭。

作为被告的县人民医院也请了律师,双方都未雨绸缪,郑重其事地拉开了控辩的架势。

不觉到了下周一上午,出乎法庭庭长和被告等所有人的意料的是,作为原告的郝成凤提出撤诉,这个官司不打了,也不需要作为被告的县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分一文。

法庭庭长担心原告后悔,要求郝成凤写一份撤诉书,签字按手印之后才作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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