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9章 新钱发行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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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收税、商户交易,不得拒收银币,违者依律论处。”

这段文字下方,列着几条新颁的《钱币法》条文,墨迹清晰,字字分明:

“一、凡大明银币、金币,皆为国之重器,百姓持有、交易时须妥善保管,不得故意损毁、凿磨、剪边。违者,杖二十,罚铜钱五十文;若损毁至无法辨识,需按原值赔偿官府,由工部回收重铸。”

“二、严禁私铸金银币。私铸者,不论成色、数量,一经查实,斩立决;知情不报者,连坐,徙三千里;举报查实者,赏银币十两,由官府从私铸者家产中划拨。”

“三、银币与铜钱、宝钞兑换,需按官定比价,商户不得私自抬价或压价。若有囤积银币、操纵市价者,查抄家产,充入官库。”

“四、军民人等若拾得他人遗失的银币,需在三日内交至当地官府,由官府公示招领。逾期无人认领者,拾得者可得三成奖励,其余入官。若隐匿不交,以盗窃论罪。”

报栏前围满了百姓,有识字的念书人高声读着条文,周围人听得聚精会神,时不时发出一阵议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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